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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介绍
申根签证
申根签证(Schengen Visa)是指根据申根协议而签发的签证。这项协议由于在卢森堡的申根签署而得名,协议规定了成员国的单一签证政策。
据此协议,任何一个申根成员国签发的签证,在所有其他成员国也被视作有效,而无需另外申请签证。而实施这项协议的国 家便是通常所说的“申根国 家”。
颁布时间
1985年6月14日,德国、法国、荷兰、比利时、卢森堡五国在卢森堡边境小镇申根(SCHENGEN)签定协议规定:其成员国对短期逗留者颁发统一格式的签证,即申根签证。申请人一旦获得某个国 家的签证,即可在签证有效期内在所有申根国 家自由旅行。但从第二国开始,需在3天内到当地有关部门申报。《申根协定》同时包括旅客必须落实沿途经停申根国 家饭店等若干原则规定。截至2013年底,申根的成员国增加到26个:奥地利、比利时、丹麦、芬兰、法国、德国、冰岛、意大利、希腊、卢森堡、荷兰、挪威、葡萄牙、西班牙、瑞典、匈牙利、捷克、斯洛伐克、斯洛文尼亚、波兰、爱沙尼亚、拉脱维亚、立陶宛、瑞士、列支敦士登和马耳他。这些国 家是今 天的申根国。
协定原则
1.申根协议国 家应在人员流动方面,尤其是在签证方面采取统一的政策规定;
2.申根协议国 家决定颁发在申根区域内普遍有效的统一签证;
3.允许一次或二次入境的短期旅行签证,其前提条件是逗留的天数总和在一次入境后半年内不能超过3个月;
4.在申根签证使用前,各个国 家的国别签证应该得到承认;
5.根据申根协议的规定,持有任何一个申根协议成员国有效居留许可证的旅行者,3个月内无需签证可在申根区域内自由旅行。在申根区域外的旅行者,只要持有某申根国 家有效的居留许可证和护照,无需办理签证即可前往该申根国 家。超过90天的逗留,申请者应根据有关法律及其逗留目的申请国别签证;
6.统一的申根签证应由协议国 家的外交和领事部门颁发;
7.原则上说,颁发某申根签证的国 家应该是该签证持有者的主要目的地国 家,如果有两个目的地国 家所停留时间相差无几(精确到小时),则可以由首次入境的国 家颁发申根签证;
8.旅行证件的有效期必须长于签证的有效期,该旅行证件必须保证申根国 家以外的外国人能够顺利回到自己的国 家或进入申根区域外的国 家;
9.每个国 家都有权决定某人是否有权进入该国,或被拒绝入境,他国颁发的申根签证在另一申根国 家使用时将得到限制,但该国必须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他协议国 家;
10.1995年3月26日申根协议首先在德国、法国、西班牙、葡萄牙、荷兰、比利时、卢森堡七国生效,七国开始实行申根签证;1997年底,意大利、希腊、奥地利三国相继实施申根签证;自2001年3月25起,芬兰、挪威、冰岛、瑞典、丹麦五国开始颁发申根签证。申根签证成员国至今已发展为26国。
申请原则
如果只准备前往某一个特定的申根国 家(意指申请签证时只能提供前往该国的行程证明),必须向这个国 家的驻外机构申请签证;想要在多个申根国 家逗留,原则上必须根据提交的行程去停留时间久的国 家(主要停留国 家)的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;在无法确定主要停留国 家的情况下,可以申请首先入境国 家的签证。
根据普遍的经验,申请停留时间久的国 家的签证这一点非常重要,否则很可能导致使领馆直接拒绝接受申请。
申办办法
申根签证的申请办法有以下几种:
1)只前往某一成员国,应申办该国的签证,即“国别签证”。“国别签证”只能入、出签发国有效,不能从别的申根国 家过境而进入签发国,否则应申办“申根签证”。签证上的停留天数只在签证有效期内停留有效;
2)过境一成员国或几个成员国前往另一成员国,应申办另一成员国(入境国)的签证;
3)前往几个成员国,应申办主要访问成员国或停留时间长的成员国的签证,无法确定主访国时,申请往访的第 一个国 家的签证
4)前往法国、荷兰、葡萄牙等国的海外领地或托管地者,仍应向所属国 家申办签证;
5)途经或访问多个申根国 家需填写行程,即所访国 家及路线详情和停留时间表,提供往访国 家的邀请信;申请哪个国 家的签证,就使用那个国 家的签证申请表,必要时受理国可要求提供附加材料。申根国 家有时也发本国签证,这种签证只能前往该国,不能前往其他申根国 家;签证上的停留天数只在签证有效期内停留有效;
6)超过90天的长期签证仍由所在国自行审发,已持有一成员国长期居留证者,凭有效国 际旅行证件无需办理签证,可自由进入任何成员国,其停留期不得超过3个月;
7)只办一次入境有效的“申根签证”,只能在有效期内在申根国 家区域内旅行,不能中途转机去非申根国 家后又返回申根国 家;
8)“申根协定”对常驻外交、公务人员未作明确规定,由各国自行办理。